|
|
|
“家贼”难防 打工仔盗窃店主货款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11-23 14:57:09
本网讯(苏传清 黄国利)
俗语道:家贼难防,此话当真不假。发生在钦州市的一件事就着实让一老板几天没睡着觉。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市一打工子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被告人邓某与张某、钟某三人是吴某雇佣的员工,2011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邓某驾驶一辆江铃轻型厢式货车与张某、钟某送货到防城区等地,张某负责收取货款,22时许三人回到钦州市某美食店吃饭,被告人邓某将车停在美食店附近的巷子内,张某将收得的货款人民币34200元存放在货车副驾驶座上的储物箱内,便与钟某先下车到该美食店点单,邓某在锁车门时趁机将留在车上的货款盗走,将盗得的货款藏在驾驶室顶的风挡内,然后进入美食店内与张某等人共同用餐。用完餐后张某发现放在车上的两包货款不见,便打电话告知吴某货款被盗,之后,吴某赶到现场,查看车辆状况后,当着张某及被告人邓某进的面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来到事发地点,在进行现场勘查中,从货车车顶风挡内搜出两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经现场清点,内有人民币34200元。随后,公安民警对事发时在场的被告人邓某等人进行询问了解案发过程的有关情况是,被告人邓某即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两次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表示谅解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认为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良好,因治病一时贪念而偷拿了货款,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邓某能够主动投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