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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以酒醉被诱签名为由拒付欠款证据不足败诉
发布时间:2012-11-26 09:15:31


     本网讯(李高程)   2009年10月12日,居住田林县那比乡那比村的梁建生因急需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周文标借款7000元,并口头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后,被告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但未果。原告遂于2011年5月19日诉至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借款不是事实,其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是趁被告酒醉时诱骗其在借条上签字和按手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不应负清偿责任。

    田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凭证,事实清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对此应负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写借条给原告,借据是原告趁被告酒醉时诱骗签名和按手印,因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梁建生偿付原告周文标借款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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