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江萍)
广西巴马一女子明知超载是危险的行为仍然冒险搭乘,并为此搭上性命,给家人带来终身痛苦。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
2011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陆建安驾驶其所有的桂A72537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大化县北景乡方向沿X912线往巴马县凤凰乡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许行至巴马县境内46KM+500M处弯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黄大东无证驾驶桂M679V5号摩托车搭载受害人李小燕及案外人林春花在会车过程中,捆绑货车后挡板的绳子断裂导致货车挡板横向打开碰撞乘坐在摩托车上的李小燕,造成李小燕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陆建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大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小燕不承担事故责任。桂A72537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广西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张军系死者与案外人张春辉同居期间所生的儿子,本案事故发生时其仅为8个月的婴儿,死者系农村居民。发生事故后,由于死者家属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6543元。
本案涉及儿童的权益,为了能使死者家属在最快的时间内拿到赔偿款,主办法官多次与涉案的保险公司就案情进行沟通,并极力说服保险公司及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最后促成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交通事故致李小燕死亡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149000元,由被告广西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129000元,被告陆建安赔偿1万元,被告黄大东赔偿1万元。上述赔偿款在调解协议达成时已支付完毕。(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