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江萍)
由于未成年的儿子无证驾驶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父母被死者一方起诉索赔二十多万元。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宣判:被告来福公司赔偿原告李煜74300.25元;被告赵大军、罗小春赔偿原告李煜90020.35元;被告杨浦赔偿原告李煜25720.1元。
李仁与被告赵春来系巴马县某中学同班同学,2011年12月18日白天,李仁与某乡中学女生罗丽江相约在县城见面玩耍,到傍晚时分,罗丽江需返回学校,李仁即找来摩托车交给好友赵春来驾驶,搭乘李仁和罗丽江回校。在李仁和赵春来自该中学返回县城途中,赵春来驾驶的摩托车在与陆建东驾驶其单位来福公司的装载机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李仁受伤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春来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陆建东承担次要责任,李仁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各方当事人协商无果后,死者父亲李煜将赵春来的父母赵大军、罗小春及来福公司等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儿子李仁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依法核定后,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672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七十六条规定,依法由轮式装载机所有人来福公司先行承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110000元的赔偿责任(该单位诉前已付10万元),不足部分为257201元。死者李仁明知其同学赵春来无证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对事故有一定过错,依法减轻被告方30%的责任。赵春来系未成年人,由其父母赵大军、罗小春承担257201元的35%赔偿责任,摩托人的管理人杨浦对该摩托车管理不严,导致车辆流转到未成人赵春来手中无证驾驶,应承担257201元的10%赔偿责任,装载机司机陆建东在事故时系履行单位职务,应由其单位替代承担257201元的25%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