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郇小军)
近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景华归还原告蔡先孝借款6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蔡先孝与被告张景华系拜把兄弟关系。今年8月份,原告蔡先孝以被告张景华向其借款65000元逾期未还为由将张景华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一份有被告张景华签名的借条作为证据。庭审中,被告张景华辩称:原告蔡先孝的借条系伪造。因为借条内容和签名明显非同一人书写。至于借条上出现其签名是因为二人是拜把兄弟曾经委托原告蔡先孝为自己贷款,因此才出具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但是后来自己也没有继续贷款也没有收回空白委托书。原告蔡先孝则借机利用授权委托书伪造了借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蔡先孝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景华虽然否定借条的效力,但是不能提出证据证实其主张。在诉讼中,被告张景华申请对借条上字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求提供书写的笔的样本。但被告张景华无法提供鉴定所需样本,鉴定最终无法进行。故被告张景华举证不能,其答辩主张不成立。另借条中写明被告张景华所借款项用于农家乐餐饮投资,经法院查实,被告张景华在借条形成的时间段确实有经营农家乐餐饮的投资行为,能够佐证被告张景华的借款行为存在。同时被告张景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预见到出具空白文书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在无法证明借条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应负偿还义务。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