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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致雇主受伤符合侵权条件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6 10:05:41
本网讯(朱敏)
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隆军赔偿原告孔定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4139元。
2011年11月5日,原告孔定才雇请被告孙隆军驾驶车辆为自己运输树苗,在行使至一村庄通过一土路时,因不慎造成颠簸致使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孔定才受伤致残。经鉴定,原告孔定才为四级伤残,并且原告受伤致残与被告的不当驾驶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孙隆军辩称自己是受雇于原告孔定才,法律只规定雇员受伤雇主要承担责任,但并没有规定雇主受伤还要雇员赔偿,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雇主人身损害怎么赔偿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本案中,被告孙隆军在雇佣活动中具有重大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孔定才人身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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