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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中院异地并案调解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发布时间:2012-11-26 10:14:51
本网讯(汪令璋)
去年10月,家住芜湖市的吴某带着母亲刘某驾驶小轿车途径沪渝高速广德段时,被一辆孙某驾驶的悬挂浙江号牌的货车追尾,造成刘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今年3月刘某以孙某及孙某车辆所投保的浙江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浙江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6万余元,其中刘某还应返还孙某垫付的2万余元。保险公司以刘某伤情不构成八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为由,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安徽省宣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当事人因差距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都表达了要求法院主持调解的愿望。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仍不放弃一丝调解机会,通过电话与各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各让一步,即按照8级伤残和9级伤残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取中间值计算赔偿金。考虑到本案被告孙某在事故发生后曾垫付了一笔费用,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合议庭提出保险公司将保险理赔款分别打到刘某及孙某的银行账户内的方案。合议庭就此征询刘某的意见时,刘某透露其在起诉本案时,同时还以轿车车主名义起诉了上述被告,请求上述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该案目前已经判决生效,但被告孙某尚未履行赔偿义务,想将孙某的赔偿款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合议庭通过电话与在浙江的孙某以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联系,并调取一审判决书,确认了刘某反映情况属实。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合议庭同意刘某的建议,决定将两案并案调解。方案是孙某把应赔偿给刘某的车辆损失费予以抵扣,剩余钱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打到孙某账户。通过电话反复沟通,最终孙某以及保险公司均同意合议庭提出的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达成后,刘某打电话给我们说:“谢谢你们,两个案子一起解决了,我就不用来回跑了,省了不少事啊。”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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