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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夫妻竟是姨表亲被判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2-11-26 10:26:44


     本网讯(郭仕伟 邓世伦)   日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无效婚姻案,案件当事夫妻双方因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而被判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中,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因为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对此,各国法律都有关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田某与李某于2002年2月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活安定,感情较好,2002年11月生育长子;2004年12月生育次子。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就出现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且愈发严重,出现分居。后李某以其与田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姨表关系结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与田某婚姻无效。

    庭审中,法庭查明田某的母亲与李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田某与李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近亲属,田某与李某结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官通过明理释法,双方就儿子抚养及共有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一、田某抚养长子至成年;李某抚养次子至成年。二、李某放弃分割共有财产。这一十年夫妻生活路,也因婚姻无效而终结。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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