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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屋失火致他人财物受损房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26 10:48:44
本网讯(金玲)
自家房屋发生火灾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对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刘福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刘泽基因房屋被烧毁的财产损失共计46906元。
刘泽基、刘元召及刘福全三家系隔壁邻居,房屋均为木质结构。刘福全家因新修建了住房,该房屋只用作被告堆放柴草。2009年8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刘福全家东侧第一间棚屋内起火,起火点在棚屋内玉米桔杆堆处,造成刘泽基、刘元召及刘福全三家房屋全部被烧毁。垫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灾害成因分析为:1、起火建筑为木质结构的穿斗房,屋内堆放可燃物质较多,又值盛夏高温期,导致火势蔓延迅速;2、起火建筑离城区较远,初期火灾只能由村民用水桶等提水扑救,未能及时控制住火势导致其蔓延扩大。由于起火部位烧毁彻底,导致起火原因无法彻底查清。经垫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核准,此次火灾造成原告刘泽基家直接财产损失为46906元。原告刘泽基房屋被烧毁后,现仍居住在救灾帐篷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泽基申请对其房屋等财产进行司法鉴定,垫江县法院准予其进行司法鉴定。因被评估的房屋及其财产已被烧为灰烬,鉴定机构无法对原告刘泽基被烧毁的房屋等财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刘福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刘泽基因房屋被烧毁的财产损失共计46906元。 被告刘福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承办法官认为,财产所有人在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因管理不善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火灾的发生,虽然垫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没有明确认定起火原因,刘泽基也未能举证证明起火原因,刘福全主观上不愿出现此种后果,但客观上火灾已经发生,并给他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刘福全作为起火房屋的所有人,其对自己的房屋负有妥善管理的法定义务。另经查,刘福全的房屋为木质结构的穿斗房,在屋内堆放了较多的可燃物质但因另建新房居住而无人管理,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虽然排除了电气线路故障和生活用火不慎的火灾原因,但刘福全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也未举证证明火灾系他人原因所致,故可以推定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存在过错,故刘福全对本次火灾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刘泽基的房屋完全被烧毁达两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价值,可根据垫江县公安局消防队核准的损失确定其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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