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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致搭车工友被碾死 驾驶员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2-11-26 11:05:50
本网讯(肖祥君 朱纯莉)
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无偿搭乘工友,后酿车祸致工友死亡。近日,重庆市荣昌县法院日前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在摩托车驾驶员陈某的赔偿款项下乘车人邬某承担次要责任,从而减轻陈某10%的赔偿责任。
邬某与陈某系同厂职工,2012年6月17日13时20分,邬某无偿搭乘陈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荣昌县武兴煤矿方向108省道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县元森焦化厂路段,陈某遇突发情况采取措施时摔倒在公路上,致乘车人邬某在摔倒的过程中被相对方向驶来由刘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左后轮挤压死亡。经荣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邬某与陈某系同厂职工,邬某在明知被告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的情况下仍无偿搭乘该车,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在陈某的赔偿款项下,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应适当减轻被告陈某一方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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