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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竟“踢皮球” 俩赖账人为不诚信买单
发布时间:2012-11-26 11:14:25


     本网讯(熊涛)   合伙购买别人稻谷,拆伙后以内部约定为由互相推诿不还钱,11月26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白槎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向原告偿还欠款本息合计26000余元,并支付误工费300元。

    2012年7月初,原告吴东升将自家产的稻谷以每斤1.43元卖给被告闫爱民、孔志学合伙的米行,谷款共计52000余元,因资金周转不开,两被告当场给付了一半的谷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尚欠原告谷款26000元,该款一个月给付,逾期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闫爱民催讨欠款被告知其已从米行退伙,现由被告孔志学一人经营,谁经营谁承担。原告遂又向另一被告孔志学讨要时,其又称与被告闫爱民在退伙时已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原告的欠款由被告闫爱民承担。因两被告互相推诿,原告多次索要无门,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余款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6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买卖合同行为发生于两被告合伙关系期间,该欠款理应作为合伙的共同债务由两被告予以承担。两被告之间的债务约定只对合伙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原告为追讨欠款多次找寻两被告,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酌情判令两被告承担误工费3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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