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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 用人单位被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6 14:59:02


     本网讯(简顺民 晏胜民)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潘星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原告胡志平6600元。

    2011年10月份,被告潘星辉装修房屋雇请原告胡志平做仿瓷。房屋装修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潘星辉应付给原告胡志平仿瓷工资8600元。被告潘星辉付了2000元后暂时无钱支付,遂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了欠条一份给原告胡志平。此后,该款虽经原告胡志平多次催讨,被告潘星辉均以无钱为由而拒付,致酿成纠纷。原告胡志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潘星辉付清拖欠工资6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潘星辉拖欠原告胡志平仿瓷工资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动雇佣合同关系,被告潘星辉应将拖欠的仿瓷工资6600元付给原告胡志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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