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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子入户行凶打伤人却称自己“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2-11-26 15:31:23
本网讯(黄敏 韦景阳)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80后青年唐某,凌晨进入他人家欲行凶,不料被当成小偷追赶,唐某持木棒抵抗并将一追赶自己的人打伤,却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唐某被判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千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凌晨5时许,唐某手持一根木棍进入韦某家中,欲对韦某的父亲行凶,韦某的父亲躲避,唐某即用木棍将韦某家中一台风压机的铜管打烂,并将一个大皮鼓损坏。韦某及弟弟被惊醒,以为家中进了小偷,起床查探情况,唐某即跑出韦某家。韦某及弟弟立即追赶,同时,隔壁的三村民听到叫喊声后也随即出门追赶。韦某等人将唐某追赶至本队一个山坳口后,唐某持木棒殴打韦某,致使韦某的头部和右手大拇指受伤。 韦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到保安乡卫生院做伤口清创缝合包扎,于次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头部及右拇指皮肤撕裂伤”。韦某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5193.85元。 2011年9月6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事发后,韦某为修理风压机支付费用150元。因唐某拒绝支付韦某的医疗费用,韦某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813.85元。原告韦某认为,被告唐某目无国法,采取暴力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凶,砸烂原告的私有财产,并将原告打伤住院,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被告唐某辩称:韦某称“唐某半夜五更窜进韦某家想对韦某父亲行凶”没有事实依据,唐某没有行凶表现和动机,韦某家人也没有受到任何的伤害。唐某只是于天亮时到韦某家了解韦某父亲与唐某母亲之前产生矛盾的具体情况,韦某父亲对唐某本人和家人早已怀恨在心,想借此机会打死唐某,韦某三兄弟一边喊“强盗啊打死他”,一边追赶唐某,唐某逃出韦某家,韦某仍然死追不放。唐某跑到一公里以外一山坳口,韦某三兄弟即将追赶上来,唐某体力不支,为了避险,爬到山边的一块大石头上,韦某还是死缠不放,并用木棍和扁担往唐某身上打,在情况非常紧迫的状态下,唐某迫不得已挥舞手中的木棍(该木棍是唐某为了防韦某家的母狗而在韦某家的路边捡到的),防止自己人身受到伤害,避免更大的灾难发生,致使韦某头部受伤。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韦某造成的损失,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唐某在凌晨5点多进入韦某家中,欲对韦某父亲实施人身攻击,并损坏了韦某家中财物,主观上有滋事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违法,韦某等人误将唐某当小偷追赶亦符合常理,唐某不主动承认错误并持木棒抵抗,致使韦某受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韦某要求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皮鼓损坏赔偿费、风压机损坏修理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皮鼓损失费、风压机修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72.30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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