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7村民拦路索要“买路钱”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6 14:46:01
本网讯(覃兆华 梁平)
“要从此路过,先交买路钱”,拦路敲诈勒索的把戏近日在贵港市瓦塘乡真实上演,7村民以缴纳通行费为由,将经过瓦塘乡的8辆运木材后驱车拦截,声称只有缴纳通行费方可通行。日前,涉案7名男子因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至3年不等。
2012年3月下旬,以被告人朱某灵为首,伙同被告人朱某鹤、朱某毅、陈某金、朱某义、朱某欢、朱某龙等人在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旺良村卜岭屯的水泥路拦截木材老板方某洪、陈某维雇请来运桉木的后驱车,警告司机让老板来向他们缴纳通行费。同月28日,被告人朱某灵、朱某鹤、朱某毅、陈某金、朱某义、朱某欢、朱某龙等人又将方某洪、陈某维雇请的八辆运木后驱车拦停后,因方某洪、陈某维不愿交通行费,而锯断其中四辆后驱车上用于装载木材的栏木,致使这四辆后驱车上的部分桉木散落在地上,被告人朱某鹤、朱某义又各自驾驶一辆后驱车停阻在被拦停的八辆后驱车前面,不让运木车辆通过,并继续向方某洪、陈某维索要人民币35000元。迫于压力,木材老板方某洪于2012年3月30日下午17时许在拦车现场将人民币12000元交给朱某灵,后被告人朱某灵、陈某金、朱某欢、朱某龙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鹤、朱某毅、朱某义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当场提取赃款人民币12000元。2012年6月5日,公安民警在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旺良村将被告人朱某鹤、朱某毅、朱某义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提取的赃款人民币12000元返还被害人方某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灵、朱某鹤、朱某毅、陈某金、朱某义、朱某欢、朱某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灵多次亲自拦车,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鹤、朱某毅、陈某金、朱某义、朱某欢、朱某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敲诈勒索所得赃款已被提取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朱某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陈某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朱某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被告人朱某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七、被告人朱某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