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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上演暴力 伤人者被判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2-11-27 10:00:21
本网讯(姜祖伟 邱家亮)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法定义务。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谢国强赔偿原告唐由飞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891.17元。
2012年2月11日傍晚,原告唐由飞与被告谢国强因鱼塘死鱼发生口角,在相互理论争执的过程中,被告谢国强趁原告不备,在原告肩膀上用力一扯,将原告唐由飞掀翻在地,造成原告门牙折断、挫伤。经广昌旴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乙级和十级伤残,广昌县公安局认为谢国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并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法定义务。被告谢国强与原告唐由飞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双方都有言语过激之处。原、被告双方本应理性面对,冷静处理。但是,被告谢国强却动用武力,将原告唐由飞掀翻倒地,造成原告唐由飞身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唐由飞虽因纠纷与被告争执,但被告谢国强并不能以此理由伤害原告,原告也不应当对自身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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