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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车祸左脚伤残 起诉三方获赔19万
发布时间:2012-11-27 11:15:07


     本网讯(覃兆华 李庆体)   一女子推电动车在路上行走却横遭车祸,导致左脚损毁,一纸诉状将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肇事车主黄某富、黄某红及投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谭某燕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85167.85元;被告黄某裕、黄某方应连带赔偿原告谭某燕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2011年10月15日14时0分,被告黄某裕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车在路上行驶,原告谭某燕推电动自行车同向在前行走,被告黄某裕驾车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所驾自卸车车身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碰刮,该自卸车右后轮碾压原告左脚,造成电动车损坏、原告谭某燕左脚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10月28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黄某裕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踝部毁损伤。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出院,住院17天,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14175.4元,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是原告的丈夫,其从事务农工作,2011年11月22日,原告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谭某燕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伤残程度为6级伤残,假肢配置相关费用为176880元,其中,适合配置“莱帮弹性腿”小腿假肢,价格24800元,使用寿命5年,每三年维修一次;维修费为4500元;初次装配者进行为期25天的康复治疗和训练,维修需时5天,住院费为每天40元,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年限,从定残之日起到我国人均寿命70岁,共需假肢6只,原告共用去鉴定费1700元。治疗期间,被告黄某裕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给原告。2012年2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裕、黄某方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74325.1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明,本案中的自卸车车主为被告黄某方,被告黄某裕、黄某方是合伙关系。被告黄某方为自卸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项目计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维修费、“莱帮弹性腿”小腿假肢训练费、鉴定费等9项合计213096.93元。被告黄某裕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告黄某裕应负责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5167.85元,可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范围内先行支付。被告黄某裕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再抵减被告黄某裕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黄某裕最后向原告赔偿的数额为5000元, 被告黄某裕、黄某方是合伙关系,被告黄某方依法应与被告黄某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最后向原告赔偿的数额为185167.85元。综上,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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