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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周末醉酒坠亡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肖福林   发布时间:2012-11-27 14:24:12


    【案情】

    2012年10月27日,恰逢周六,青岛求实学院举办20周年校庆活动。当晚,该校6名男老师叫上包括刘晓傲在内的5名学生到城阳某酒店4楼吃饭,11人中,两人不喝酒,包括刘晓傲在内的其余9人喝了48瓶啤酒,而刘晓傲在家几乎滴酒不沾。22时34分,刘晓傲和另一名女同学一起去4楼的卫生间,不慎从窗户处坠楼死亡。刘晓傲殁时年满18周岁。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刘晓傲如厕的厕所窗台距地面60公分,窗高140公分、宽50公分,窗外无防护措施。经血液检测,刘晓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刘晓傲符合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排除他杀。

    青岛求实学院最近一年多来还发生过其他两起师生死亡事件:一是2011年7月28日上午7时30分,该学院28岁女教师小宋,被发现全身赤裸地漂在校园的水塘里。经过尸检发现,小宋在生前曾经受到过性侵犯。二是2011年11月24日一早,该学院一个来自山西省的学生干部跳楼后当场死亡。

    【分歧】

    关于刘晓傲所就读的青岛求实学院是否应当对刘晓傲的坠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青岛求实学院无需对刘晓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理由是:首先:因为事情发生在周末,学校并未组织类似出外聚餐的活动,教师叫学生出去并一起喝酒是教师和学生的自由,上述行为是这些教师的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其次,学院不对成年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在学院之外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有类似规定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因刘晓傲已经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因发生坠楼的地点是在学校之外,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校庆期间老师带学生出外聚餐,应当视为学校所组织的校外活动之一,在活动过程中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学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青岛求实学院对刘晓傲坠楼身亡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刘晓傲的身亡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

    根据现有的事实,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青岛求实学院是本案的主要责任主体之一,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对成年学生受伤害如何担责有相应的部门规章规定。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成年大学生在校外遭受事故伤害后责任的承担并无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却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办法》第九条第(四) 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并最终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青岛求实学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青岛求实学院对刘晓傲的坠楼身亡存在过错,违反了上述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以下二点。首先,因该校近一年来发生过其他两起师生死亡事件,学院应当加强师生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其次,虽然事发当天是周末,但当天刚好是该学院20周年校庆,校庆期间师生免不了要参加各项活动,六位老师叫包括刘晓傲在内的其他五名学生出来一起庆祝也应当认定属学校所组织的校外活动的范畴。而在此活动中,代表学校的老师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最终酿成悲剧。该学院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除青岛求实学院外,酒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酒店厕所窗台距地面仅60公分,窗高140公分、宽50公分,且窗外无任何防护措施。应当认定该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最终致刘晓傲坠楼身亡的原因之一。因此,该酒店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第四、刘晓傲自已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刘晓傲本来不胜酒力,且明知醉酒可能会伤害自己的身体,但却仍然没有控制好自己,最终喝醉并酿成悲剧,其自己也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分析,青岛求实学院、酒店和刘晓傲自己三方对事故的发生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学院和酒店应当对除刘晓傲自己应承担责任范围外的其他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比例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

    此外,因本案的全部事实真相还需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若经查刘晓傲是在某些老师的强制下而喝醉,那么这些强迫刘晓傲喝酒的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指控,接受刑事制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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