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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集资为由拒绝偿还借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27 15:05:20


     本网讯(通讯员 阳瑜 雷娜)   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名为集资实为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龚艳玲偿还原告龚桂英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龚艳玲因开发灵川县毛洲岛旅游项目需资金于2003年4月25日向原告龚水英借款25000元,并出具了收到龚水英现金人民币25000元的收据,同时加盖了私章。2003年7月6日被告龚艳玲向原告龚某英支付利息1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此后利息双方口头约定亦按月利率2%计付。2009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追索,要求其偿还借款,因被告家中正在处理丧事未果。2012年8月17日,原告以被告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被告不存在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原告龚水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龚艳玲归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以个人的名义向原告个人集资,并承诺给付利息,原告并不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也不承担经营的风险,该行为名为集资实为借贷。被告认为双方应属于集资关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认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但其向原告借款时公司尚未成立,故被告辩称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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