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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有待加强和改善
作者:盛泉   发布时间:2012-11-27 16:32:44


    近年来,人民法院需强制执行的民商事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逐渐下降,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国性规范化程度相当高的案件管理系统,从很多方面规范了案件执行,对整个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录入方面。根据要求,各法院应当每月定期将受理的执行案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包含“执字”案件和“执裁字”案件。从目前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的情况来看,从先前的手动录入到现在的文件包自动录入,信息录入方式得到了有效地升级,也为各法院提供了很多方便。然而,执裁案件无法被信息录入软件进行数据收集,各法院必须自行将需要录入的执裁案件相关信息记录下来后,再通过手动方式录入网络,大大增加了法院信息录入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是管理方面。通过执行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加大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加重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是很常见的,对于多个被执行人都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其中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即支付了应当承担的金钱义务,剩余案款标的应当由其他被执行人支付的情况下,应当对被执行人如何披露信息?目前的处理方式是,将案件状态修改为结案,但这样处理的问题是,纵然保护了已承担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却给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的其他被执行人留下了活动空间,无法约束他们可能逃避执行的行为。

    三是运行方面。借助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行、工商、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在实践中,根据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数据显示,几乎只有银行信贷方面对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了查询,并限制其银行贷款,在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以及置产方面鲜有涉及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不利于对被执行人可能规避执行行为的联动控制。

    四是查询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提供查看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案号、执行标的、案件状态六个信息项目。查询时,“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至少填写一项,“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可仅填写姓名或名称的前半部分,但需两个以上汉字,“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需填写完整。由于重名数量较多,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很难查询到目标被执行人。因此,查询的条件单一有限。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快信息录入软件的升级,增加各类执行案件的自动录入。为方便各法院执行信息的录入工作,建议逐步完成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软件的升级,增加“执裁字”等执行类案件的执行信息自动数据收集和录入,由各法院定期录入并核对,从而节省案件录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完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与打击并举。针对被执行人为多个的情形,建议对被执行人信息分别披露,或者增加备注信息,在社会公众查询时对其开放。对积极履行了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认可,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仍然保持披露状态,加大被执行人的道德成本、信用成本和经济成本,从而促进其自动履行义务。这样也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信息的知情权,警示潜在违约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三是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加强与银行、工商、出入境、房屋及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执行联动力,共同筑起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控制力。通过银行对借款人的信贷审核、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工商注册或年检登记、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出入境以及产权管理部门对房屋、车辆等大型财产的变更登记等,一旦发现相对人是被执行人的情况,即立即采取不予办理或通知法院执行部门予以查控的手段实现与法院与社会互联。

    四是完善网路升级,丰富查询条件。因现有查询条件较为单一,即通过被执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组织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鉴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涉及到重名的数量较多,建议增设地区条件。另外,除了对社会公众开通查询外,也可面向法院。因执行法院无法查询其他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立案情况,可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一平台达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查询互通,以此完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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