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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未支付货主赔偿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27 16:47:17
本网讯(通讯员 李霆 郎骁)
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在交通事故理赔后,未支付货主货物损失,一审被判赔八万元。11月2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对原告镇雄粮油公司与被告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红河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庄户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原告镇雄粮油公司损失81854.50元。
2008年8月3日,原告向昆明黄龙山工贸有限公司采购菜油14吨,随后与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承运协议,并将该批菜油交由该公司承运。被告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派驾驶员姜明辉驾驶云G19317货车将货物从昆明运往镇雄。同年8月8日,当车辆行驶至镇雄县罗坎柿火线K91+450m处时,由于姜明辉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车辆翻下公路,造成姜明辉死亡、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姜明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派工作人员到现场与车主王崇香对货物进行清理,并对货物损失进行了评估,损失为78946.50元。云G19317货车系姜明辉和王崇香共同出资购买营运,行车证车主落户为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并一直挂靠该公司。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红河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和商业险,保期为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8月4日止,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为10万元。2008表11月27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红河支公司将理赔款115580元支付给了被告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其中货物责任险赔款80000元,被告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领取赔偿款后未将该款支付给原告粮油公司。原告派人与被告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协商未得解决,还花去车旅费29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在履行合同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货物受损,被告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建水县庄户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也得到了保险赔偿,同时作为货物的承运方造成原告损失,理应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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