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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户买种猪疑似“被宰”拖延付款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11-28 08:46:46


     本网讯(喻素红 唐晶)   人们俗称高价买了廉价品是“被宰”,生意场上要防止被宰,得学会精明。但若只是多疑而不履行合同义务,遭遇被诉就在所难免了。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种猪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李胜芳7日内支付原告刘富春购猪款等共计人民币39000元。

    2011年4月,原告刘富春养猪场搬迁,欲将手里存有一些良种母猪和饲料、药品等转手,找到正在扩大养猪产业的被告李胜芳,两人商谈之下,愉快地达成了买卖,并写下了一纸协议,由刘富春将种母猪送至李处,两月后支付货款。到了6月,原告跑到李处收购猪款,李胜芳推延说到年底付清,可接近年底边缘,刘富春再次推款,李胜芳却以其所卖的不是良种猪为由拒不付款。无奈,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索要货款。

    开庭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李胜芳答应付款又不履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则认为原告卖给自己的母猪并非良种母猪,产下的小猪都是杂花猪,还是肉猪,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法院严肃处理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母猪及饲料等出卖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了欠条,并将猪、饲料等拉到了自己的猪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怀疑所购买的种猪存在欺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彩信;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欠款违反了诚实信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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