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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岁儿子为筹学费起诉父亲索“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11-28 10:06:29
本网讯(通讯员 葛新伦)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小王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其父给付抚养费。法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最终调解了纠纷,化解了矛盾。
2006年小王父母亲离婚,小王由其母亲抚养。现年19周岁的小王考上大学后,日常生活、学习费用日益增加,其母工资微薄难以承担。小王父亲在其年满18周岁后就不再给付抚养费,面对日益拮据的生活,小王多次向其父索要抚养费未果。无奈,小王将其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王已经年满18周岁,且现在接受的是大学教育,所以小王现在要求其父给付抚养费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但面对小王的困难处境,法院并没有简单地判决了事。经了解,小王父亲经济条件尚可,知道自己的儿子考上大学也很高兴。可是因王某总感觉父母离婚的责任在其父身上,于是对其父很有偏见,在父子交往中总是对父亲恶语相向,导致父子之间感情淡薄。主审法官在了解情况之后,耐心做父子双方工作。对小王父亲劝慰道,孩子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一些事情的看法存在偏见也是正常的,要有一个宽大的胸怀去包容自己的孩子。法官也开导小王,作为一名大学生要尊重自己的父亲,看问题要透彻、全面,不能带有主观偏见。最终,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小王父亲同意在经济上支持儿子,让其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小王也同意日后要改变对父亲的态度,加深彼此的了解。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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