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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雨天驾车载客未减速出事 运输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8 11:48:46
本网讯(通讯员 李莉 雷娜)
10月30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曾军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3712.84元。
2011年6月6日上午10时,刘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班车载着曾军从桂林市区回灌阳县,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刘斌在行进中冶未减速,致使曾军受伤。曾军兴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尔后转院到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住院治疗62天。被告刘斌垫付了曾军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支付了赔偿金10000元。 法院另查明,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桂林一运输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刘斌,双方系内部挂靠关系。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支付票款后,与被告运输公司已形成合法有效地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在约定的期间、约定的路线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但被告运输公司违反其安全运输义务,未能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被告运输公司应对原告的在运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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