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开发商出售地下停车位 业主委员会起诉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28 13:46:54


     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11月27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无效纠纷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后驳回了原告建宇·丽景时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30日,建宇公司在获得该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建宇·丽景时代商住楼建设层数为地上25层,地下1层。其中住宅面积约23914平方米(3至26层),共207套,地上一层商用面积约2404平方米,地下一层停车场面积约978平方米。此后,建宇业委会有100多户业主分别以每平方米1883元至2119元不等的价格与建宇公司购得该楼住宅房屋的所有权。当建宇业委会的业主分别入住该楼后,建宇公司即向已入住的业主公开出售该楼地下一层的停车位,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2011年10月8日,同是该楼业主的黄非以12万元(即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与建宇公司购得该楼地下一层第11号停车位。

    法院审理认为,1、由于建宇业委会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获得小区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故建宇业委会向本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合法,原告的主体适格。 2、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公共建筑分摊部分为“地下室(非独立使用部门)”,因此,建宇公司与黄非买卖地下一层停车位的行为没有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并且由于建宇业委会没有证据证实建宇公司已将地下一层中停车位出售或赠予归其所有,故其诉请确认建宇公司和黄非买卖停车位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据此,对建宇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建宇公司提出地下一层停车位不属于公共建筑分摊部分,建宇公司和黄非之间买卖停车位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公共利益的抗辩观点,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