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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建房发生事故 房东合伙人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28 16:55:49
本网讯(通讯员 侯晓波)
合伙承建他人房屋,其中一个合伙人意外摔死,房东赔偿了,其他合伙人是否也要担责呢。11月27日,江西东乡县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判决被告黄龙建、韩茂文各自补偿死者家人6.5万元。
2011年12月1日,付水春与乐德龙签订了一份包工不包料的建房协议。后付水春又找到黄龙建和韩茂文,并和他们约定合伙承建乐德龙的房屋。12月下旬,当该房建到五楼时,因为需要少量沙子,黄龙建和付水春搬运吊机到新建房屋五层。装好吊机后,黄龙建下到第三层时,付水春就开始吊沙。几分钟后,付水春不慎和吊机一起从五楼掉到地面,付水春当场摔死。房东乐德龙赔偿了12.6万元,但当付水春家人找到合伙人索赔时,黄龙建、韩茂文明确表示拒绝。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就向法院起诉,要求黄龙建、韩茂文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付水春生前与被告黄龙建、韩茂文三人合伙承包建设乐德龙房屋。付水春在合伙承建中不慎摔死,对这次事故黄龙建、韩茂文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 付水春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不慎摔死,其他合伙人作为经营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经济补偿。虽然,房东作为发包人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但还有部分损失没有得到补偿,原告诉讼请求的正当、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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