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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车祸 肇事者自导诉讼“骗”理赔
发布时间:2012-11-28 17:02:04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罗武欧)
肇事者在取得受伤者签名后,为了骗取保险赔偿,给受伤者请了律师,自己当了被告,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11月27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按撤诉处理。
2010年5月24日15时10分,黄小亮无证驾驶赣FS9502牌号二轮摩托车,从东乡县街心花园驶往龙山宾馆方向行驶时与路人王有才发生碰撞,造成王有才、黄小亮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6月4日,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黄小亮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夜间车速过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有才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的赣FS9502牌号二轮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1年5月24日,黄小亮与王有才在东乡县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肇事者黄小亮赔偿王有才治疗费等损失43590元,黄小亮当天实际给付27115元。 黄小亮在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后,自知根据法律规定自己无证驾驶出了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是没有希望的,于是黄小亮动起了歪脑筋,想起了利用受伤者王有才的身份去向保险公司索赔。几番周折,黄小亮取得王有才的签名后,为王有才请了律师,自己做起了被告,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今年10月12日,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王有才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小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038.48元。庭审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肇事方被告黄小亮属无证驾驶,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并提供了2011年5月24日,被告黄小亮与原告王有才在东乡县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称原告王有才已获得了赔偿,不可能在一个交通事故中得双份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黄小亮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赔偿之后又提出本案诉讼,原告的诉讼已涉嫌与被告黄小亮进行恶意串通骗取保险赔偿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怀疑原告属于恶意诉讼,故向法院申请第二次开庭,要求原告王有才亲自出庭,查明相关事实。为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院准予了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向原告王有才发出了2012年11月16日第二次开庭的传票,要求其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王有才接到传票后,立即告诉了黄小亮。11月27日,自知露了马脚的黄小亮通知原告的代理律师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当地法院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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