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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入室盗窃未果属盗窃还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宁川   发布时间:2012-11-28 16:58:28


    【案情】

    被告人黄某窜到巴马县那桃乡那桃街上陆某家隔壁的工地上,搬来一架木梯搭到陆某家二楼的窗口,用衣服蒙住头部,通过木梯爬上二楼进入卧室,意图盗窃财物,被惊醒过来的陆某、文某夫妇发现后逃往一楼,追至一楼抓住黄某。黄某为了脱逃即持一张椅子打中陆某的头部,文某打开一楼的大门呼救,后黄某被赶到的群众扭送到派出所。经法医鉴定,陆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评析】 

    笔者被告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而非盗窃罪。理由如下:

    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入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黄忠德虽然通过木梯爬上二楼进入陆晨的卧室,意图入室盗窃财物,但盗窃行为尚未发生就被家主发现,从而逃之夭夭。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而且不是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入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所以对行为人黄忠德的行为不应定盗窃罪。

    其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非法侵入作宅罪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黄忠德通过木梯爬上二楼进入陆晨的卧室,意图盗窃财物,但并未有盗窃的行为。被发现后黄忠德为了脱逃即持一张椅子打中被害人陆晨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从被告人的行为看,侵犯的客体为多重客体,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住宅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被害人的同意强行闯入被害人的住宅,意图盗窃未果,被发现后为了逃脱而打伤被害人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由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所实施的加害行为的程度尚不构成犯罪,而被告人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的行为对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造成严重妨碍,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前者的行为轻于后者的行为,轻行为被重行为所吸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特征,本案应定非法侵入住宅罪较为适宜。这样,既避免错误的出入罪,又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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