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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无钱上网抢劫学生28元再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2-11-29 11:55:00
本网讯(赵国立)
近日,广西巴马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黄强是巴马县巴马镇人,初中未毕业就到社会上混,整日做着发横财的美梦,又不想通过正当劳动取得报酬,还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无钱上网,决定重操 “旧业”。2012年10月16日上午7时许,黄强窜到该县解放街“新网吧”附近的小巷,持刀对上学途经此处的小学生覃某进行威胁,抢走其身上人民币6元。然后,又窜到古城路金水桥附近,持刀先后对上学途经此处的学生林某、黄某、邓某进行威胁,并先后搜身抢走林某身上的9元钱和黄某的5.5元钱。当日14时20分,又窜到文化广场“麦肯基”个体店门前,持刀对上学途经此处的学生邓某进行威胁,抢走其身上人民币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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