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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粉刷外墙受伤 三方各担其责
发布时间:2012-11-29 13:01:44
本网讯(通讯员 简顺民 晏胜民)
雇工在脚手架上粉刷外墙时,由于架子上的两根木料断裂,跌倒在地受伤致残。事发后,雇主、房东互相推卸责任,伤者无奈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796.29元。11月23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晏草皮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3509元,由被告肖桂生承担60%,计币20105元;被告晏水发承担20%,计币6702元;原告晏草皮自负20%,计币6702元。
2011年6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晏草皮穿着拖鞋在为被告晏水发新建的房屋三楼粉刷外墙时,由于架子上的二根木料断裂,导致原告跌倒在地受伤。被告晏水发及原告的工友将原告送至上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5734.29元。2010年10月14日原告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20%。原告多次与被告晏草皮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晏水发请被告肖桂生到自已新建的房屋做事,而被告肖桂生又请原告等人来做事。原告等人均服从被告肖桂生的管理,由其安排原告等人做什么事。被告肖桂生统一在被告晏水发处领取工钱后,发给原告等人,每天70元。被告晏水发管一天三餐饭。原告和被告肖桂生均无相应的建筑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晏水发将自己新建的房屋交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肖桂生承建,在选任上有过错,对原告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肖桂生雇请原告等人做事,统一管理安排做事,统一发放工钱,在施工中因未提供足够安全施工的条件和采取相应措施,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较大责任;原告是完全民事责任人,在粉刷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意识,自身应负一定责任。经核实,原告的损失为33509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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