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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者酒后向人讨烟抽遭拒持刀砍伤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29 11:57:49


     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2012年11月2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劲松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前亮和谭丽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五千余元。

    2011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韦劲松酒后拿着编织袋从金城江南桥市场往城区方向捡垃圾,行至城区街心广场时见被害人张前亮和谭丽在聊天。韦劲松向张前亮要烟抽,张前亮不理并叫韦劲松走开,韦劲松恼火就从编织袋里拿出一把西瓜刀,其中刀柄长12厘米、刀刃长48厘米,朝张前亮和谭丽乱砍,然后逃离了现场。张前亮和谭丽被砍后跑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随后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在南桥假日城堡大门前将韦劲松抓获,从其携带的编织袋里缴获作案使用的西瓜刀。经法医鉴定,张前亮背部及左前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头顶枕部损伤程度为轻伤;谭丽四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开放性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劲松持刀故意砍伤他人,造成谭丽身体一个重伤和一个轻微伤、张前亮身体一个轻伤和一个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前亮和谭丽提出要求被告人韦劲松赔偿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其诉请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法对韦劲松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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