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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古墓遭盗掘 三名“摸金校尉”齐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29 13:23:45


     本网讯(高翔)   三男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和科学价值的不同宋代古墓葬,最后以23万元的高价将文物售出,价值巨大。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林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郑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吴堂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1年四月份,林志、吴堂、郑华伙同他人先后多次携带工具,窜至某山上盗挖古墓。在山上探到几座坟墓具体位置后,盗挖得两只银瓶等物品。后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上述银瓶等物销售给他人。得款五人予以了平分。经鉴定,该墓葬为宋代古墓葬,对研究当地宋代墓葬形制和葬俗具有历史和科学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志、吴堂、郑华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和科学价值的宋代古墓葬,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并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吴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偶犯、初犯,同时积极退赃,有坦白悔罪情节。犯意的提起和邀集不是被告人林志、吴堂、郑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三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各退出赃款32000元。被告人郑华在本案审理中退出赃款3500元。同时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吴堂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综上,对被告人林志应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郑华应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堂应依法从轻处罚。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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