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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风刮落的广告牌砸伤路人谁担责?
作者:元春华 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2-11-29 08:53:33


    【案情】

  2012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何某在街道行走时突然被坠落的广告牌砸伤,花费了近万元医疗费。后获知,该广告牌为某竹地板公司为销售竹地板所悬挂,当天有七级大风,广告牌为大风所刮落。之后,何某与某竹地板公司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分歧】

  本案属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争论焦点在于免责条款的应用方式。

  第一种意见认为,竹地板公司担部分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何某被某竹地板公司的广告牌坠落致伤,对此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广告牌坠落是由于出现七级大风天气所致,故应减轻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竹地板公司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赔偿责任,该案虽举证当时事发地风力大,但此风力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不构成免责。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某竹地板公司应该对何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竹地板公司应该对何某承担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在法律适用上,应该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建筑物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应该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非《民法通则》。

  其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确定了该类侵权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免除责任的意思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意见一中的减轻责任。

  其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虽然广告牌是被当天的七级大风刮落的,但七级大风够不上“不可抗力”的标准。并且,参照事发当天同一时段同一地区,也没有发生同类事件,因此可以反推广告牌的悬挂上存在人为的疏忽或者懈怠,因此也不能够免责。

  综上,本案中被风挂落的广告牌不完全是风力的作用,也存在人为的因素,而某竹地板公司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受害人何某有权要求作为所有人的某竹地板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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