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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惨祸 自首悔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1-29 15:29:37


     本网讯(谢明明)   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周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6月29日9时38分许,被告人张周云无证驾驶湘M41367中型厢式货车由广西全州县石塘镇往两河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1线32KM+800米时,由于被告人精神不集中,速度过快,碰撞到前方同向由邓王松驾驶并搭载范来样的无牌两轮摩托车,造成范来样当场死亡、邓王松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7月3日,邓王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周云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周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发后,被告人张周云通过县交警队赔付死者范来样家属20000元,垫付邓王松医药费5000元。后俩死者家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张周云赔偿俩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0000元。俩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周云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周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周云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张周云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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