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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未达诉讼目的拒付代理费遭律师起诉
发布时间:2012-11-29 15:02:10


     本网讯(通讯员 刘龙泉 曲林华)   喻桃根、赵琴英、喻熙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聘请安福县铁井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因案件判决没有达到自己的起诉目的而拒付代理费,被法律服务所告上了法庭。2012年11月2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喻桃根、赵琴英、喻熙文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人民币6500元。

    被告喻桃根、赵琴英、喻熙雯为与刘国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9月23日,被告与原告安福县铁井法律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全权委托安福县铁井法律事务所办理该案件一审的诉讼事宜,被告应给付安福县铁井法律事务所代理费10000元。当时,被告给付安福县铁井法律事务所代理费3500元,剩余6500元约定在一审总结时支付,被告向安福县铁井法律事务所出具了欠条。安福县铁井法律事务所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委派刘敏征律师参加了一审诉讼的全部过程,完成了委托事项。2011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了(2011)安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收到判决书后,认为没有达到诉讼目的,不同意再给付原告代理费,并提起了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委托事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原告诉请被告给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了40%的责任,是法院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对其责任的划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参加了诉讼,按照被告的主张提出了由对方当事人承担80%责任的主张,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被告认为没有达到诉讼目的,是原告没有尽到责任没有证据证实,其理由不成立。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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