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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丈夫不育与他人生孩子 法院判赔偿2万
发布时间:2012-11-29 15:23:45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 岑廷荣)
2012年11月28日,女子以丈夫未生育为由与他人生下一女孩,被告人黄美新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黄朝伟精神损失2万元。
黄美新与黄朝伟2002年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夫妻俩多次到各大医院求医问药均没有效果。夫妻俩经常为生育子女的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2011年4月黄美新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归于和好。2012年5月,妻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和好。2012年7月,黄美新与他人同居并于2012年11月生下一女孩。2012年以11月8日,黄朝伟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的过程中,黄美新承认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并辩解说是由于黄朝伟不能生育,又不同意离婚,双方分居已经几年。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美新存在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非婚生育一女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属于婚姻中有过错方,给黄朝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黄美新赔偿黄朝伟2万无精神抚慰金。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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