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饶路新)
11月28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法庭审结了一起承租方单方违反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主张16782元损失获赔的民事案件。
2011年2月20日,原告陈化与被告贵溪兴荣灯具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客车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贵溪兴荣灯具公司租用原告陈化的“金龙牌”客车接送公司员工上下班;租金240元/天;被告贵溪兴荣灯具公司在协议期内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陈化按约向被告交付了“金龙牌”客车,但被告贵溪兴荣灯具公司却于2012年6月2日无故单方终止履行《客车租赁协议书》,给原告陈化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经评估,原告陈化的实际损失为16782元。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6782元。
主审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于2011年2月20日签订的《客车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于2012年6月2日单方终止履行《客车租赁协议书》,不符合《客车租赁协议书》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其中,原告诉请的损失应相当于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原、被告充分履行《客车租赁协议书》后可获得的利益。为此,原告提供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主张损失16782元,事实充分、证据充足,故本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