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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断腿我也愿意”
作者:彭振林 谢燕临 发布时间:2012-11-29 15:41:12
“谢谢杨国新,谢谢潜江法院帮我解决了问题,让我在今后的康复治疗中有了经济保障,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9月21日那天,原告刘美娟在我的办公室里,十分感激地连声说。
2011年春节过后,32岁的刘美娟怀着美好的愿望从家乡小镇来到潜江城区打工,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这年5月下旬的一天,刘美娟被公司指派到城区一个叫李鑫的老板经营的餐馆专门促销某品牌白酒。在促销白酒的同时,刘美娟也常常帮餐馆干些端茶洗碗之类的活什。 在刘美娟来餐馆之前,李鑫的妻弟杨小刚也一直在餐馆居住生活。不过,这杨小刚曾有过精神病史,因杨小刚的母亲年老体弱,2010年4月便委托女婿李鑫和女儿杨晓燕对杨小刚实施监护和治疗,一直生活居住在李鑫经营的餐馆。2011年6月1日下午一点多钟,刘美娟正在为餐馆洗碗时,杨小刚突然拿起厨房的菜刀,朝刘美娟身上砍去,造成颅骨骨折,左手食指、中指掌骨近节指骨骨折,伸指肌腱断裂,右手2、3掌骨骨折,环指近节指骨骨折等损伤。受伤后的刘美娟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6天。李鑫承担了刘美娟在医院救治的所有费用。随后,司法鉴定中心对刘美娟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刘美娟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重型);残疾程度属九级;后期治疗费预计65000元;护理时间3个月,康复时间14个月。同时,潜江市公安局在对杨小刚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侦查后,依法作出了撤销杨小刚故意伤害案的结论。 当鉴定结论出来后,刘美娟便开始与杨小刚的监护人商讨后期治疗和赔偿事宜。由于没能达成协议,刘美娟于2012年4月底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将杨小刚及杨小刚的法定监护人和实际监护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方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1万余元。 我接手该案后,经初步了解,掌握的情况让人意识到原告的维权要达到一定的效果,不仅难度大而且很棘手。被告杨小刚不仅一无所有,而且公安机关建议对他继续监管治疗,根本承担不了民事赔偿。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不说没有经济来源,而且年老体弱;被告的实际监护人在原告被砍伤送医院救治期间,就支付了一大笔医疗费,经济上已经受到了很大损失,不愿继续搭理这又一笔巨额赔偿。第一次开庭,被告方除了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没有一人出庭,法庭调解也只是流于形式。 对于这起纠纷,我认识到,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各种意想不到的群体事件和新的社会矛盾。我与合议庭成员商量,认为解决该案的突破点还是要从调解入手,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大思想工作力度,算好案件赔偿的成本账,通过多渠道联系沟通,力促调解结案。于是我们首先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谈,要求他们从法律和效果的角度配合做调解工作。接着又来到被告方家里,通过 “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同时加以运用案例诱导、调判比较、诉讼成本计算等方法来疏导和教育被告,使被告的监护人深受感动,他们答应愿意与原告一起协商。 看到时机逐渐成熟,我又把双方相关当事人召集到一起,进一步加强心灵沟通,取得当事人心理认同。让当事人确信法官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 通过十次之多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原告刘美娟和被告杨小刚的实际监护人在理解和相互退让的基础上,最终于9月21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方除已支付的医疗费、部分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美娟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原告刘美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被告李鑫将筹来的14万元现金由法官转交给了原告刘美娟。 履行完全部手续,面对原告感谢的话语,我回答说:“对一名法官来讲,审理每一起案件,如果都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哪怕跑断腿磨破嘴,我都愿意!” (文中姓名除法官名字外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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