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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租车流窜作案 三人获刑罚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12-11-30 09:21:16


     本网讯(汪启链 尹倩)   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审结了一起团伙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江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龙亮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龙利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9月起,文江华(绰号“白毛”)、龙亮平(绰号“金毛”、龙利剑、段志城(已归案,另案处理)、邱怀飞(已归案,另案处理)、张良文(在逃)等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另有二人在逃)多次从永新租车或是从吉安租车窜至井冈山市新城区、龙市镇等地用撬锁或是爬窗等作案方式闯入受害人家中,盗取现金、金银、笔记本电脑、烟酒、集邮册、纪念币等财物。其中被告人文江华共盗窃9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8496元;被告人龙亮平共计盗窃5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5238元;被告人龙利剑盗窃2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98元。另查明,本案所盗窃赃款赃物均由参与盗窃的人平均分赃,案发后,龙亮平退赔赃款14834元,龙利剑退赔赃款6000元,被告人文江华于200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江华、龙亮平、龙利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文江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在该团伙中起带头作用,是主犯,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江华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龙亮平在该团伙中也是主犯,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其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利剑参与盗窃2起,均负责开车接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一人退赔全部赃款,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补偿,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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