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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流窜三县入室盗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30 09:26:35
本网讯(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韦国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业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韦国紧曾于2001年和2003年两次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05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伙同被告人王业日流窜于隆林县、田林县、西林县三地,不到半年时间三次撬窗入室盗窃。 2012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韦国紧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族中学教师宿舍楼,趁无人之机,从窗台进入到该校老师卢某某家中,盗走项链、手镯和戒指等物品。韦国紧逃离现场后,认为上述物品不值钱而扔掉。 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韦国紧、王业日窜到田林县城财富商城乐里镇政府后面黄某某楼房处,由王业日放风,韦国紧爬到二楼,撬开防护窗,进入到鲁某某租住的房间,盗走一条价值1262元的项链及一部手机,后韦国紧和王业日将盗来的项链卖掉得款150元,盗来的手机被二人扔掉。 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韦国紧、王业日驾驶王业日的摩托车到西林县城玩,后韦国紧独自窜到西林县地税职工宿舍楼,撬开2号楼2单元202号房的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住户文某的3000元现金及银首饰盗走。后韦国紧分给王业日1200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国紧、王业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韦国紧参与作案三起,数额4261元,被告人王业日参与作案一起,数额126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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