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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家房为亲戚担保 亲戚无力还担保人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30 09:22:00
本网讯(通讯员 简顺民 晏胜民)
用自己的店面和住房担保为亲戚向银行借款,到期后亲戚无力还款,被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庭。11月28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欧阳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赵国飞用抵押的店面和住房对被告欧阳成平的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4月14日,原告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阳成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万元,借款用途为运输汽车,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1年4月13日,约定月息7.65‰,按季结息,到期后利随本清,借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并就该笔借款原告还与被告欧阳成平、赵国飞签定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赵国飞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上高县锦江镇锦南大市场的店面及住房二套作为借款担保。借款期间,被告欧阳成平仅偿还利息至2011年6月30日后未再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果,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欧阳成平、赵国飞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欧阳成平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赵国飞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上高县锦江镇锦南大市场房产证号为31-2006-0365的店面及住房二套作为借款担保,该抵押经上高县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后向原告发放了上房他证敖字第0756号《房屋他项权证》。故《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承担责任主体为被告赵国飞,被告赵国飞用抵押的店面和住房对被告欧阳成平的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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