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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借钱不还称“没这事” 法院公正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30 12:27:01


     本网讯(通讯员 李军 郑贵阳)   小姨借钱给自己的亲外甥,碍于亲情未向外甥索要借据,事后,外甥竟以借款无凭证为由想赖账。11月28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小姨要求外甥偿还借款获得支持。

    2010年10月,被告黄志忠在深圳做生意,以需资金周转为由,电话给自己的小姨张琳,向其借款10万元,原告张琳考虑到黄志忠系自己的亲外甥,便于同意借给黄志忠10万元。由于黄志忠在深圳,而张琳身在江西抚州,便想通过自己的女儿将钱转交给黄志忠。几天后,张琳将10万元汇入其女儿银行帐户后,其女儿便将这10万元交给了黄志忠。当时,因黄志忠是自己的亲外甥,碍于情面,便没有向黄志忠索要借据。2012年6月份,张琳到深圳要求黄志忠偿还10万元借款,黄志忠一脸的茫然和无辜,称:“根本没这回事,有什么凭据吗?”。遭拒后,张琳便以黄志忠诈骗为由,向深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故不予立案。为追回借款,张琳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志忠偿还10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琳与被告黄志忠系亲属关系,其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借贷关系成立,但通过原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公安机关对陈小羽、何华的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且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可以认定被告黄志忠向原告张琳借款的事实及数额。虽然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反驳证据。故依法认定被告黄志忠向原告张琳借款10万的事实成立,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求,法院依法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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