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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申请后是否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王长平 郑志勇   发布时间:2012-11-30 09:04:06


    【案情】

    

    王某与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共计23000元,且判决已生效。但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王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立案执行后,王某又与张某私下达成协议约定:只要王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张某在一周内支付全部赔偿款。王某遂向法院撤回了申请。后张某食言未按协议履行。此时,王某是否能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歧】

    撤回执行申请后是否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王某在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已经视为对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的放弃,其债权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王某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债务人的承诺而使权利人放弃追索,即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应视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故王某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较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诉讼时效的中断方式应有三种情形,即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由此可推理,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方式也应该有三种情形,即申请执行、申请人主张权利、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反推,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那么也就不存在申请执行能够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问题。

    其次,虽说《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可以撤回执行申请,但也未有禁止性规定。从申请人民事权利自治的角度去分析,无论是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还是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均属于申请人的私权。申请人如何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均不应过多予以干涉。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往往在对方承诺同意履行义务后,采取撤诉来表示诚意,但并不由此丧失再次起诉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虽为除权期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一期限内不准许再次申请执行,如果剥夺当事人的再次执行权,是有失公平的,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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