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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与未投保车辆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何划责
作者:刘梦三   发布时间:2012-11-30 11:41:28


    【案情】

    2011年10月14日,原告程某乘坐他人停放在道路边上的电动车后座上,这时,被告钟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超原告所坐得电动车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刮,摩托车将原告碰到在地,导致原告右肾等部位受伤。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钟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王某驾驶的小汽车投保了交强险。

    【分歧】

    在该事故中,对于交强险部分该如何赔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钟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是钟某应投保强制性的交强险而没有投保。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理应先从其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然后再根据责任过错划分余下部分原告损失。

    【管析】

    针对两种观点,虽然第一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就本案作为有三方主体的交通事故而言,笔者更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受害人即原告方面予以考虑,交强险本身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 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保险公司相对于一般个人而言,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对当事人的赔付也能够更及时到位,在第三者受伤时,其理应首先承担保单上的合约义务。

    2、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与投保车辆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双方属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其他人与其共同承担合同内约定的一方义务。

    3、如果是仅有肇事车辆和受害者双方的交通事故,在没有任何交强险保险情况下,防止因为没有交强险上的赔偿可先予以剔除,如果受害者在事故中存在部分责任的话,而造成受害者实际获得的赔偿比有交强险的要少的多。而本案则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且有一方已投保交强险,所以理应先从交强险部分对当事人予以赔付。

    4、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实行的话,让保险公司和被告钟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划分比例的话不可行也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另外原告的损失也达不到两份交强险限额的总和。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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