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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复婚前同居时的财产是否属共同财产?
作者:熊涛   发布时间:2012-11-30 11:05:13


    【案情】

    王某与李某200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双方仍然在一起生活同居。2008年,王某出资购买了二手房一套,2009年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是2010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主张2008年王某的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而王某认为,当时双方已经离婚,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房,所以房子应该是自己个人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离婚后复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王某购买房子时,王某和李某没有夫妻关系,所以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王某购买房子时,是和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是在坚持结婚必须登记的大前提下,针对我国存在着大量男女双方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国情,采取了一定得变通做法,即规定这些人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给那些非由于本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个机会,让其共同生活关系变的合法而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离婚后同居又复婚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婚姻法》立法本意所提到的‘补办’规定。

    因此,依《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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