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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诉讼中死亡 继承人未受益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2-12-03 15:27:06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李美云)
11月30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原告刘小东获得了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和车主的部分赔偿,但未能获得肇事司机的赔偿。
2012年2月29日,刘小东正在蜜桔市场步行被无证驾驶的张明明撞伤,造成刘小东四级伤残。原告刘小东正值壮年,家中三个小孩和一双年老的父母均靠刘小东一个人赚钱养家,如今顶梁柱轰然倒下,家里没有经济来源,为给刘小东治病又花费了十多万,而车辆的所有人及张明明只预先赔付了七万多元,一筹莫展的原告刘小东将车辆的承保公司和车辆的所有权人及肇事司机张明明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因肇事司机被查出患肝癌,并经医治无效死亡,刘小东向法院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即张明明的父母亲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实张明明的父母继承了张明明的财产或张明明有财产可供继承,故对张明明应承担的赔偿金额部分,因张明明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已经消失,原告主张的相应赔偿额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内赔偿刘小东十二万元,车辆所有人未审查张明明是否有驾驶证便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刘小东作出相应赔偿。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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