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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无凭 完工后老板反悔不付款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12-03 10:57:56


     本网讯(通讯员 薛灵)   都说口说无凭,但是到了法院,如果可以证明所说的事实真的,也能起到法律效力。11月30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口头协议纠纷案,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4000元及利息1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1年9月,原告王小港与被告蒋文文口头订立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揽被告打机井一口的工程,井深150米,按每米170元支付劳动报酬。完工后,被告蒋文文因不愿立即付完工钱,将剩余的14000元打了欠条。可是,王小港多次催要,蒋文文仍不愿支付,于是王小港便将蒋文文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口头承揽合同,不违反国家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依据双方约定履行打井义务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剩余的劳动报酬14000元,已构成违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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