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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国林: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实践
作者:邱国林 高帅   发布时间:2012-12-04 13:13:19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法原则。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引入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涉嫌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基于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情节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的考虑,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并视犯罪嫌疑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悔改的表现,最终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突出彰显了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保护人权的现实意义,是对我国当代刑事起诉制度的一个突破性立法,也是对近十多年来公诉制度改革实践的一个归纳和总结。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在不断改变传统的严厉性、机械性,朝着宽缓、理性的方向发展。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罚思想。另外,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该制度对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案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各条所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些条件包括: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在刑法上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标准。符合犯罪构成的标准,说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达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个罪标准,在定罪方面已经不成问题。

  2、具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试图在立法中设定一个准确无误的标准是很困难的,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参考细则。笔者认为,对犯罪分子悔罪表现的观察,主要应当考察犯罪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行为人的主观认罪态度是在内心开始醒悟自己的错误后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如果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但没有任何具体的悔罪表现,说明他还没有最后决意真正悔罪,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判定他是否确实悔罪。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时,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犯罪后的以下表现来确认: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能否主动坦白认罪,配合侦查、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是否自动消除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若干方面。

  3、需要考虑来自侦查机关和被害人的要求和意见。对未成年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其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使司法活动朝着现代文明、轻缓的方向发展。从侦查机关方面看,除了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程序来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并且将意见附录于公诉案件之中。从被害人方面看,主要是了解被害方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所持的态度。在一些由于加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方严重伤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还应当从立足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努力出发,动员或促使加害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过真诚的悔罪态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笔者认为,还可以参酌刑事案件和解程序中的做法,让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得到实现,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该院关于该制度的司法实践与探索

  为了使我市市区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与新《刑事诉讼法》顺利接轨,2012年11月,我院在办理王刚、吉平等6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一案时,转换工作模式,适应新的要求,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王刚、吉平等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引发了强烈的反响。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王刚与杨正、顾强等同为蚌埠四中学生,在校期间王刚认为顾强比较张扬,心怀不悦,一直想找机会教训顾强。2012年3月19日下午,王刚在蚌埠四中大门口遇到了顾强,便上前从身后打了顾强一拳,后王刚因此事被父亲责骂而怀恨在心。因王刚误认为顾强名字叫杨正,同年3月31日晚许,王刚通过QQ邀集其初中同学吉平、丁晓、刘艺等人去蚌埠四中殴打杨正(实际要打的人为顾强)。4月1日下午6时许,吉平、丁晓、刘艺、王晓风、王世杰(均系蚌埠职教中心学生)等人放学后来到蚌埠四中运动场旁,因都不认识杨正,便找该校学生询问,恰巧这时杨正与同学到运动场旁的垃圾箱倒完垃圾,四中学生指着杨正讲那个高个子就是。随后吉平等人追上前询问:“你是不是杨正?”杨正回答是,随后吉平、丁晓等人对杨正进行殴打,见有老师过来,吉平等人逃离现场。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侧腰1、腰3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刚、吉平、丁晓、刘艺、王晓风、王世杰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杨正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杨正谅解了王刚等人的行为。

  该案由蚌埠市禹会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专属管辖原则,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我院,办案人员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刚、吉平、丁晓、刘艺、王晓风、王世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嫌疑人王刚等6人在犯罪时年龄均不满十八周岁,系在校学生,且犯罪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正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杨正亦谅解了王刚等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王刚等人的行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在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我院决定对王刚等六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六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过程:

  1、针对案情和犯罪成因进行调查。承办人接到案子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合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了解该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征求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亲属等的意见,对该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及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调查,了解该6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

  2、进行帮教条件调查。承办人积极与该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和社区联系,了解他们是否具备帮教条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签订协议,构建帮教体系,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矫正和改造。

  3、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在得知我国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后,被害人的家属和办案民警都表示因为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同意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4、 承办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后,经公诉科集体讨论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附加条件、考察期限等,最后由本院检委会决定。

  5、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解疑释惑,注重从事理、情理、法理多角度、多层次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分析论证,最大限度地消除双方及其亲属的疑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我们把该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聚集在一起,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及考察期限,让该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下保证书,保证考察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等,同时与其监护人签订协议,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孩子正常上学,多跟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对孩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效果:该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蚌埠市属于首次尝试,在本市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现在王刚等人已经回到了学校开始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五、我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取得的成果与面临的挑战

  本院公诉科集中管辖审查起诉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谓集中指定管辖,即在一个地区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起来,指定由该地区公诉力量较强、公诉经验丰富的检察院集中管辖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以有效地解决分散管辖公诉机构没有保障,人员不专业,重视程度不一的问题,并有利于对少年案件起诉时的综合平衡,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少年案件的延伸工作,确保教育、感化的效果;有利于对法院少年案件的审判统一实施监督;有利于总结经验,确保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我院在公诉科内设立了由副科长负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通过近七年的探索实践,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机制,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成绩突出,蚌埠市团市委命名我院公诉科为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我院公诉科连续两年在全市检察院系统考核中位居前三。新刑诉法增设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给我们这一特殊工作带来更大的机遇和挑战,我院公诉科全体干警在认知学习理解新刑诉法的基础上,为了迎接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做到提前适应,今年下半年开始我院积极运用新刑诉法的规定开始了大胆的实践。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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