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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保护条例12月起施行
确立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环境前置审批制度
作者:周芬棉   发布时间:2012-12-04 14:32:47


    我国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做出规定,备受关注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开创多个“首次”

   在日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总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等部委领导和代表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评价说《条例》有五个亮点: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做出规定,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报告与治理制度,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做出规定,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尤为重要的是,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前置审批制度。

    郑国光介绍说,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法对气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气象部门据此发布部门规章。但是,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的法规。为此气象局2008年12月将送审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两次征求意见,并到湖北湖南进行实地调研,将草案上报国务院。《条例》的出台对于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0多个气象站点满足要求的不到30%

   《法制日报》记者在《条例》施行前采访了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透露,在舟曲泥石流发生后,发现一些气象设施四周全是建筑物,气象设施被包在中间,根本达不到气象观测点周边相当范围内不得设建筑工程的要求。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全国许多地方。目前,全国2000多个气象观测站点,完全满足要求的不到30%。人为的破坏、损毁也有,但最严重的是建筑工程的包围。

    根据《条例》规定,气象设施分为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不同的气象站对国边环境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大气本底站,要求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十分之一的建筑物。

    这位负责人称,在这些站中,大气本底站要求最高,一般不能轻易搬迁,否则,观测数据不能连接起来,影响预报的准确些。但这些严格的要求,往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被忽略了。城市发展对大气本底站及一般站影响较大。基准站情况相对比较好,有100多个,70%可以满足要求。

    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报气象部门审批

    该负责人介绍,气象观测为经济发展服务,但经济发展也影响了气象站点的设置。当初建气象站的时候,都是选择交通不便、地势较高的地方,尽量避免建在城市内。但是,在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原有的许多气象设施地址变成市区。气象设施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越来越突出的矛盾。为此,《条例》对于建筑工程项目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立了明确的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条例》明确,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开程、技术措施。

    对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提出申请,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中国气象局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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