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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同胞兄弟两肋插刀殴打他人致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04 16:42:46


     本网讯(通讯员 黄筱筱 黄光菊)   近日,湖北省建始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小华(化名)因其同胞兄弟之邀,竟带上了其子小忠(化名)一起去殴打一村民小建(化名),后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1月23日晚9点左右,小华受其胞弟小会(化名、另案处理)电话邀约,帮其殴打小会认为对其妻进行骚扰的建始县业州镇某村村民小建。当日10点左右,小华、小忠、小会一同在业州镇某路段截住小建,小建见状赶紧跑。三人将其追上后,小华打了小建的耳光,小忠捡起一块砖头击打小建的背部,并用脚踢小建,小会则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刀背砍击小建的头部和手部,致其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小会给被害人小建预交了4500元的住院费,后又给小建赔偿各项损失1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华、小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小华、小忠与小会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小华、小忠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受凶器致伤,对被告人小华、小忠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小华、小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小华、小忠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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