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章欣 韩念哲)
被告人李力接过判决书后说:“我肠子都悔青了,还上什么诉!”这是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后发出的感叹。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力赔偿原告人宋枫人民币三千零三十五元,并承担该案的案件受理费五十元。
2012年10月16日,宋枫在李力经营的网吧内上网,与李力发生争执,李力打了宋枫一拳,将原告眼镜打碎,并将宋枫头打伤。宋枫住院两天花费1121元,伙食补助费100元。被告李力打碎的原告宋枫眼镜系原告在大庆百货大楼新购买的,价格为1 81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眼镜费用1814元、医疗费1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大庆高新区法院受案后,法官们进行了多次调解未果,最后判决认为,被告李力殴打原告宋枫的事实存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1121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宋枫提供了住院及收费的相关票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该损失客观存在,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宋枫要求被告赔偿眼镜费用1814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了购买该眼镜的相关票据,足以认定眼镜的购买价格,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